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90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6923000109018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有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9692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府西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公安5-10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受理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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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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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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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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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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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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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安全评估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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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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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受理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材料齐全受理进入下一环节,否则退回。 |
2 | 审核决定 | 1工作日 | 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现场踏勘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由市公安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 | 审核结束进入下一环节,否则退回。 |
3 | 通知送达 | 0工作日 | 窗口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取材料或者EMS送达。 | 办结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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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3083815/邮箱wgk2017@163.com/信件邮寄地址亭湖区人民北路9号治安支队危险物品管理大队收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123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