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0901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496923000109018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49692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府西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公安5-10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受理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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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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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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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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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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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安全评估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申请受理 0工作日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齐全受理进入下一环节,否则退回。
2 审核决定 1工作日 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现场踏勘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由市公安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 审核结束进入下一环节,否则退回。
3 通知送达 0工作日 窗口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取材料或者EMS送达。 办结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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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0515-83221841/邮箱wgk2017@163.com/信件邮寄地址亭湖区人民北路9号治安支队危险物品管理大队收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221833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府西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公安5-10号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3221841/邮箱wgk2017@163.com/信件邮寄地址亭湖区人民北路9号治安支队危险物品管理大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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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22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