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904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6923320109043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9692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府西路1号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H区7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前往港澳通行证受理条件: (一)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 (二)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三)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四)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五)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六)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前款第(四)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前款第(五)项中“在内地无子女”,指不具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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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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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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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九)公证及认证材料: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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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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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属于申请条件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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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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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七)3、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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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身份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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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七)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 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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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相片;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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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结婚证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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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属于申请条件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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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七)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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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属于申请条件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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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七)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3、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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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属于申请条件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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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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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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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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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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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达审批分数线后19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 | 材料齐全受理进入下一环节,否则退回。 |
2 | 审核 | 0工作日 | 根据《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符合审核条件的,达到审批分数线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通过。 | 审核结束进入下一环节。 |
3 | 公示 | 40工作日 | 根据《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审核通过后符合公示条件的,予以公示10个工作日。 | 公示结束进入下一环节。 |
4 | 审批 | 0工作日 | 公示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 审批结束进入下一环节。 |
5 | 制证 | 0工作日 | 经人工审核、系统审核符合制证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制证。 | 制证结束进入下一环节。 |
6 | 办结 | 0工作日 | 证件制作好后,现场发放给申请人。 | 办结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达分数线后40个工作日 |
收费项目名称 | 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初审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收费标准 | 40元/本 | ||
允许减免依据 | 无 | ||
备注 | 暂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前往港澳通行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前往港澳通行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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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函[1986]178号) 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第二章 审批签发 一、审批签发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规范性文件】《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批。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322351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223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