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2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4993J3000112007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司法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4993J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D11司法局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4、品行良好;5、申请人是香港、澳门居民。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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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聘用合同还需总所加具核准意见并盖章)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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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身份及未受刑事处罚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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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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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律师执业登记表(适用于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律师执业)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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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香港、澳门居民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还需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执业经历、年限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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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律师协会出具有效的《江苏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表》(在香港、澳门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只需提交参加内地地方旅协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材料)). |
其他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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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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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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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及决定环节 | 0工作日 |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受理通知书》,做到“一事一单、一单一号、一一对应”,受理时要求申请人阅读并签订《行政审批申请承诺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依法予以办理或者依法不予办理,制定许可决定书及送达完毕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律师执业证书(港澳台)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70项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8号) 第十四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69083777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9083702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