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201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014355144A3000122016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014355144A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城南新区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旅局D14综合窗口 邮编:224005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除了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第一款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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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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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名单及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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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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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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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3名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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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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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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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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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办结完成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69083086 69083804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663189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