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盐城市

0

到现场次数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501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00014355232Q300011501300003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00014355232Q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亭湖区政务中心资规局窗口(青年东路53号A座);盐都区政务中心资规局窗口(世纪大道1188号);开发区政务中心资规局窗口(新都东路82号9#楼);盐南高新区政务中心资规局窗口(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7#楼)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规划条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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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平台进行第一阶段并联审批的,可不提供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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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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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审查 2工作日 符合要求 核发证照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69083008,0515-69083027,0515-69083720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187120
办理地点
  • 亭湖区政务中心资规局窗口(青年东路53号A座);盐都区政务中心资规局窗口(世纪大道1188号);开发区政务中心资规局窗口(新都东路82号9#楼);盐南高新区政务中心资规局窗口(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7#楼)
咨询方式
  • 0515-69083008,0515-69083027,0515-6908372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187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