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24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00MB1937786M3000724004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00MB1937786M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1、盐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盐城市亭湖区东进中路88号东侧办公楼414室);2、市行政服务中心(江苏省盐城市府西路1号)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5.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第3、第4、第5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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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始住院病历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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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户口本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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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个人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证明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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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个人档案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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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8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根据省厅通知原则上每年二次:3月份、9月份各县(市、区)受理申报材料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根据省厅通知原则上每年二次:3月份、9月份各县(市、区)受理申报材料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残疾军人证等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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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处,联系电话:68088037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纪委,联系电话:68088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