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盐都区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20029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8562929401C4000120029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都区农业农村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28562929401C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G区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苗种生产:(1)申请、受理和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2)是否符合渔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苗种体系建设规划;(3)是否具备相应生产条件和设施;(4)是否配备相适应的技术人员;(5)是否具有繁殖用的亲体,群体是否达到一定数量。(6)县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证照分离
  • 告知承诺说明: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关于印发全省农业农村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办审批﹝2021﹞3号),对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优化审批服务。

  • 告知承诺书: 附件下载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苗种生产许可证申领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2

生产经营情况概况材料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申请 0工作日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 受理 0工作日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3 审查 1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核实。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4 决定 0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许可决定书和水产苗种水产许可证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 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 制证发证 0工作日 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取。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水产苗种水产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苗种场由所在地的市或者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项目名称 原种场、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生产许可证续期 处理决定 委托设区的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1999689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585281
办理地点
  • 盐城市世纪大道1188号盐都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G区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1999689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8585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