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认定
盐都区

0

到现场次数 

999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认定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2400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28MB16155841400072400800002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28MB16155841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188号二楼G10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户口簿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2

身份证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3

无职工养老保险金证明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4

能够证明申请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的户籍证明或其他档案材料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5

烈士证书或其他能证明烈士信息的档案材料/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999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抚恤补助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一)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一款,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四)《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9900075 0515-89900071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9900050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1999783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1188号二楼G10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9900075 0515-89900071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9900050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1999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