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1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4014383161L400071100400002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射阳县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4014383161L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射阳县幸福大道16号市民中心三楼G18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四)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五)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六)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户口簿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身份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2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5 |
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6 |
《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1 | 受理审批 | 1工作日 | 材料受理审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236852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2368622;监督投诉电话: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