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1605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5014387656T432011605800002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建湖生态环境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5014387656T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建设项目服务专区F03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8:30-12: 00,下午 2:30-6: 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工商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变更证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原许可证原件(正本或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3 |
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备案意见 |
其他 | 必要 | 备案意见需经属地环保局盖章确认 |
查看更多 | ||
4 |
《盐城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企业需盖章、签字。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受理 | 0.6工作日 | 资料齐全进行受理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2 | 审查 | 0.3工作日 | 科室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办理,不符合要求退回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上报市局;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退回 |
3 | 办结 | 0.1工作日 | 经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办结 | 上报市局办理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6153339;信件: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建设项目服务专区F03综合窗口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监督电话:0515—86269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