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000523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5014387840J4000523004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建湖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5014387840J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生服务区D01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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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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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婚姻状况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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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收养证(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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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死亡证明(子女死亡的)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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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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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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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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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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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申请-村镇审核-县级审核 | 1工作日 | 按照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审核公示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审核、公示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621251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投诉 0515-86214466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153333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