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000523005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5014387840J400052300500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建湖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5014387840J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建湖县人民南路905号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811室)、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企业开办专区H06窗口(咨询联络) | ||
| 办理时间 | 卫健委: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 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收养证(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2 |
婚姻状况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3 |
残疾证(子女伤残的)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4 |
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5 |
江苏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6 |
死亡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7 |
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8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 1 | 个人申请 | 0.5工作日 | 按照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
| 2 | 村级镇级县级审核 | 0.5工作日 | 按照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公示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5-86210802,0515-86212519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投诉 0515-86214466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153333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