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5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5014387904G400010501300003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体格检查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建湖县教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5014387904G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南路919号建湖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企业开办专区H08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2. 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学历。3.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4.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5.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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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其他 | 1份 | 必要 | 填报符合规定。 |
查看更多 | |
2 |
体检合格证明 |
其他 | 1份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
3 |
个人承诺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填报符合规定。 |
查看更多 | |
4 |
申请人近期相片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与网上上传照片一致 |
查看更多 | |
5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其他 | 1份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
6 |
学历证书 |
其他 | 1份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
7 |
户籍材料/居住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
8 |
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
9 |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其他 | 1份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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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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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网络报名 | 0.2工作日 |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登录全国教师资格网报名 | 通过 |
2 | 体检 | 0.2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通过 |
3 | 现场确认 | 0.2工作日 | 申请人打印网上报名信息并按公告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材料 | 通过 |
4 | 审查认定 | 0.2工作日 | 召开评审会议,组织专家评审 | 通过 |
5 | 发证 | 0.2工作日 | 局领导审批,符合条件发放教师资格证,不予审批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 通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场符合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一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教师资格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教师资格证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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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86232117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153303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等权利,履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行政人员开展工作等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