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2203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2320122032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271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到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2、业务活动范围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权限; 3、有符合文化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 4、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场所; 5、法人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设区的市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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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带有申办者签名的设立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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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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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文化艺术活动中的主要业绩和能够体现其文化艺术水平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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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章程草案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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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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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登记机关核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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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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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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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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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 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2 | 审查 | 5工作日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审查通过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或不予通过决定 |
3 | 决定 | 2工作日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 1、 准予许可,发给批准文书 2、 不予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查意见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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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第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八条第一项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范性文件】《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制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3666427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77988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