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601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650A2000716010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有资质的监测单位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650A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09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所有纸质材料按照“申请材料目录”要求准备齐全并送达环保厅受理窗口,并由经办人审核合格后进入办理流程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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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4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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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符合豁免水平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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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使用和销售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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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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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生产厂家/进口总代理证明文件及产品说明书样本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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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上申报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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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9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生成XXX单位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豁免的备案文号 |
审批结果样本 |
生成XXX单位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豁免的备案文号 ![]()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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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 第四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及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的豁免出具证明文件。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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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环保部令第3号) 第四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及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的豁免出具证明文件。
咨询方式 | (1)电话咨询:025-83666209 (2)邮件咨询:heguanju@jshb.gov.cn (3)信件咨询:请寄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B10窗口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12345;025-86266079;信件: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