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6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650A2321016001000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650A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省生态环境厅B10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备、内容属实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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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口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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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书的复印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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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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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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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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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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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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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的证明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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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4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
审批结果样本 |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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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环保部、质监总局令第10号) 第八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进口样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内容属实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25-86266092;信件: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6266079;信件: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