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结婚登记
江苏省

1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结婚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11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000014000802N200071100100001
行使层级 省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民政厅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000014000802N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55号民政窗口等地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春夏季(3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秋冬季(10月~2月):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结婚受理条件:1、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在本辖区; 2、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后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双方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双方均无配偶; 6、双方完全自愿,共同到场登记。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2

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3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香港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4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5

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

申请人自备 3份 必要

查看更多
6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7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8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9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0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1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2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无配偶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3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4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5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16

户口簿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登记(发证) 0.1工作日 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28-35条规定
2 审查 0.1工作日 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28-35条规定
3 受理 0.1工作日 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28-35条规定
4 初审 0.1工作日 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28-第35条规定的要件和材料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审批结果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二款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25-83590635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3590635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55号民政窗口等地
咨询方式
  • 电话:025-83590635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83590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