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含油气专用泊位项目及跨设区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区)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