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