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非填埋类项目,市区范围内的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新征地建设的生活垃圾填埋项目根据行业管理权属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的专项规划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