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经营性开发项目,市区范围内一次性出让或转让土地可开发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25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县(市)范围内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