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跨设区市及与输气管道分输站直接连接的城镇燃气管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区)城镇燃气管道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城镇燃气管道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储配站、加气站等其余城镇燃气设施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